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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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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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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應載明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係單獨管理運用,及受託人對信託財
    產無運用決定權。
    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交付信託之支付款項,除下列方式外,委託人不得指示受託人動用
      :
      1.依使用者支付指示移轉支付款項。委託人應依使用者之支付指示
        ,通知受託人進行支付款項移轉作業,不得有遲延支付之行為。
      2.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受託人應將使用者提領之支付款項,轉入
        委託人提供該使用者之銀行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不得以現金支付
        。
      3.依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為之運用。
      4.前目所生之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予受益人。
(二)交付信託之代理收付款項,其運用限以信託專戶儲存及保管。
(三)交付信託之儲值款項,得依主管機關所訂比率為下列運用,且主管
      機關對於運用標的定有條件者,應符合其規定:
      1.銀行存款。
      2.購買政府債券。
      3.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4.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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