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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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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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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收款使用者特別約定事項
      收款使用者不得涉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
      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
      易。
      如收款使用者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
      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使
      用者知悉。
      收款使用者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收取交易款項時,應妥
      善保存相關之交易資料、文件及單據至少五年,並應配合電子支付
      機構之要求,提供交易條件、履行方式與結果等交易內容相關資料
      及收款使用者所經營之營業項目與資格。對於電子支付機構所要求
      之資料,收款使用者應詳細陳述,並提供必要之文件。
      收款使用者對因使用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所蒐集之資料,除
      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並符合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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