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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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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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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紀錄保存
      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
      、金額、幣別及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留存之必要交易紀錄至少五
      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未完成之交易,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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