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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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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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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契約條款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業務服務網頁
      明顯處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使用
      者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
      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
      用者,並於該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以顯註明確文字載明其變
      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使用者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
      議,及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推定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並告知使用者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電子支付機構
      終止契約: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
        授權之情形,電子支付機構或使用者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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