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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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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
應與交易相對人簽訂 ISDA 主契約(ISDA Master Agreement ),或依其
他標準契約及市場慣例辦理。
銀行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簽訂衍生性金融商品契
約及提供之交易文件,包括總約定書(或簽訂 ISDA 主契約)、產品說明
書、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確認書等,如為英文者,應提供中文譯本。
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銀行應就商品適合度、商
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交易紛爭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事宜建立內部作業程
序,並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前項商品適合度、商品風險之告知及揭露應遵循事項,由銀行公會訂定,
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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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