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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審核要點(104.08.14金管銀票字第1040014898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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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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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業銀行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
(一)商業銀行章程。
(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
      (含載明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計畫內容、預期進度、可行性、必要
      性、合理性與適法性等)及未來三年財務與業務預測等。
(四)業務調整計畫:包括轉投資、流動性覆蓋比率及分支機構之調整等
      。
(五)最近三年會計師查核報告書(須含合併與個體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
      損益表)。
(六)經會計師複核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報告。
(七)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
      細表。
(八)律師之法律意見書。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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