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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107.12.11金管銀票字第1070119005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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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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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方式:第一款至第五款以權數總分 100%  計算,第六款為加分
    項目,最高不超過 10% ;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
    第二點定義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自民國 107  年之評鑑年度起,各款權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20%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20% 。
(二)新增比率: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
      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
      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為 5%,
      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5%。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
      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10% ,
      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0% 。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10%)。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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