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04 一、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定位屬外匯存款,亦為票券金融管理法所稱之短期票券,其
銷售對象應同時符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爰
於第一項明定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之銷售對象(
包含次級市場之轉讓對象),以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
為限。
二、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四
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三○○四二八七二號令,境內金融機構係指銀行、證券商、
保險業及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公司。爰於第二項明定所稱「境內
金融機構」之定義。
三、為簡化作業程序,第三項明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經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外幣票券
簽證、承銷、經紀及自營業務之票券商或銀行,及外幣清算交割銀行,得逕行辦
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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