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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應注意事項(105.01.04金管銀外字第1040026385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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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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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其銷售對象限
    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
    前項所稱境內金融機構係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
    ,包括銀行、證券商、保險業及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分行或分
    公司。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幣票券簽證、承銷、
    經紀及自營業務之票券商或銀行,及外幣清算交割銀行,依票券金融
    管理法及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等規定,得逕
    行辦理發行外幣可轉讓定期存單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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