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應按季計算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於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 二個月內,以及每營業年度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依金融監理 資訊單一申報窗口規定,申報淨穩定資金比率相關資訊。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未達前條規定之最低比率者,應即通報金管會及中央 銀行,並說明原因與改善措施。 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要求銀行隨時填報淨穩定資金比率,並檢 附相關資料。
105.12.26一、參酌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定明銀行計算及 申報淨穩定資金比率之期間與方式。 二、為利主管機關即時掌握銀行流動性狀況,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三、參酌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除例行性申報資 訊外,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於必要時,得隨時要求銀行填報淨穩定資金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