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在臺分行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 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105.12.26一、淨穩定資金比率係以全行為基礎,爰不適用於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地區商業 銀行在臺分行。 二、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其運作已非以永續經營為基礎 ,得不受淨穩定資金比率之最低標準、定期申報及揭露等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