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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淨穩定資金比率實施標準(105.12.26金管銀法字第1051000580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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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在臺分行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
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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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