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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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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外國銀行分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
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
理。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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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