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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112.04.26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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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
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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