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 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 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
107.06.20一、明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申報範圍、方式與 程序。 二、鑒於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之申報對象為法務部調 查局,爰第一項規定應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