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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107.06.20金管銀法字第1070272383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2     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進行融資性租賃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
等值外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
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
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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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