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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3.11.26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6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進行交易時,對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國貨幣及大陸
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
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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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