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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3.11.26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0246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
施行日期外,自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施行。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7     條
本會對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
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
核,並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
虛擬資產服務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執行情形辦理查核,向本會提出報
告,其費用由受查核之對象負擔。
本會執行前項查核,得命虛擬資產服務商提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之
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
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
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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