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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110.06.30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040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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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     條
本事業如擔任虛擬通貨移轉之轉出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取得必要且正確之轉出虛擬通貨之客戶(以下簡稱轉出人)資訊及
    必要之接收虛擬通貨之客戶(以下簡稱接收人)資訊,且依第十條規
    定保存所取得之前開資訊,並應將前開資訊立即且安全地提供予擔任
    接收方之事業。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要求立即提供時,應配合辦
    理。
二、前款轉出人及接收人之必要資訊應包括:
(一)轉出人資訊應包括:轉出人姓名、轉出虛擬通貨之錢包資訊及下列
      轉出人各項資訊之一:
      1.官方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2.地址。
      3.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二)接收人資訊應包括:接收人姓名、接收虛擬通貨之錢包資訊。
三、本事業未能依前二款規定辦理時,不得執行虛擬通貨之移轉。
本事業如擔任虛擬通貨移轉之接收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採取適當措施,以辨識出缺少前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虛擬通貨移轉
    。
二、應具備以風險為基礎之政策及程序,以判斷何時執行、拒絕或暫停缺
    少前項第二款必要資訊之虛擬通貨移轉,及適當之後續追蹤行動。
三、應依第十條規定,保存所取得之轉出人及接收人資訊。
本事業執行虛擬通貨之移轉時,應確認交易對手(接收方或轉出方)之事
業所受監理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所定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標準一致。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1002
  72040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除第 7  條另定施行日期外,自一
  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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