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 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實質受益人或交 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 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 虛擬資產服務商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之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條規定之 期限進行保存。
110.06.30一、第一項明定本事業應建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檢核對象包括客戶、客戶 之實質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 二、為確認、查核姓名及名稱檢核之執行情形,要求本事業應就其執行情形加以記錄 ,並依第十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存,爰訂定第二款規定。113.11.26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二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