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外籍移工之匯兌 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十足之履約保證。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銀行業開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 外匯存款專戶,新臺幣存款專戶之資金來源僅限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 兌業務所收受之匯兌款項,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來源則僅限新臺幣專戶資金 結購外匯存入。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二項規定。
110.06.30一、 為確保外籍移工委託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國外小額匯兌款項之安全,要求外 籍移工匯兌公司應將所收受之外籍移工匯兌款項,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 構十足履約保證,直至境外匯兌機構完成款項兌領作業,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 為利控管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匯兌資金使用方式,爰於第二項定明外籍移工匯 兌公司應於銀行業開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專戶,專門用以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 額匯兌業務,並規定各專戶之資金來源。 三、 第三項定明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