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會計應獨立,並 配置專責人員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身分確認、客戶服務、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編製外籍移工國外小 額匯兌業務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110.06.30一、為使主管機關得有效監督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財 務及業務情形,確保外籍移工之權益,爰於第一項規定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 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會計應獨立做帳,並配置專責人員辦理外籍移工國 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身分確認、客戶服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二、第二項定明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每年提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三、第三項定明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