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項,銀行業以外之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 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以該機構自己名義,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 許可證或同意備查函等證明文件,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 定,經由銀行業辦理結匯申報。
110.06.30一、參考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申報業務有關資料,以應監理之需,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定明銀行業以外之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就 涉及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事項應遵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