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110.06.30為強化業者自律功能及健全市場發展,本條規定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加入相關同業公 會,始得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