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外籍移工: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所
定工作,並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所發給有效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二、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指依外籍移工非基於實質交易之支付指
示,以電匯方式將一定金額以下之工資款項,匯出至該外籍移工母國
之匯兌及其有關之買賣外幣業務。
三、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指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經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許
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
四、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外籍移工匯兌公司。
(二)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銀行及電子
支付機構。
五、境外匯兌機構:指依其他國家或地區(包含大陸地區)法令規定,於
我國境外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
六、外幣:指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
前項第三款所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如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以其總公
司依當地法令經營匯兌相關業務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