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110.06.30依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非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得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 額匯兌及其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業務,其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故外籍 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並以三年為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定期對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進行業務審核及適度管理。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爰為 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