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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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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營業許可證,始得營業。
前項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申請續期者,亦同。但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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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