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6.30 主管機關就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或外籍移工
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之審查,應就其是否符合本辦法所訂之申請資格、申請
書件內容是否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是否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營
業計畫書是否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是否依期限提出營業許可證續期申請、
是否有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及存在影響其健全經營本辦
法業務之情事,綜合判斷其是否具備健全經營業務之條件。如有本條規定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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