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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110.09.14金管銀票字第1100141399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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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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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鑑、獎勵措施及其他:
(一)評選為績效優良標準:
      1.最佳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2.安養信託獎:
     (1)A 組總分排序前六名者。
     (2)B 組總分排序前兩名者。
      3.員工福利信託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4.信託業務創新獎:總分排序前三名者。
(二)經評選為績效優良之銀行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
      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
        )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涉及
        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三)由金管會頒獎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
      績效優良業者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四)公營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年度工作考成時
      ,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五)公股銀行經金管會評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負責人、經理人
      績效評鑑時,得於其他具體優良事蹟項下,予以加分。
(六)信託業應訂定獎勵措施,對辦理信託 2.0  計畫績效優良之有功人
      員予以獎勵。
(七)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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