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辦理前點作業,應以保管銀行名義於我國證券商開設證券帳戶, 為客戶處分有價證券,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管銀行應與客戶簽署書面委任文件敘明權利義務關係,並建檔備 供查核。 (二)客戶指示銀行處分有價證券時,銀行應以保管銀行名義,委託證券 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 (三)於交易完成後,應依證券商指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交易款項應匯 入保管銀行帳戶,再由銀行匯款至客戶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