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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112.08.09金管銀外字第112021022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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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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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辦理前點作業,應以保管銀行名義於我國證券商開設證券帳戶,
    為客戶處分有價證券,作業程序如下:
(一)保管銀行應與客戶簽署書面委任文件敘明權利義務關係,並建檔備
      供查核。
(二)客戶指示銀行處分有價證券時,銀行應以保管銀行名義,委託證券
      商為其處分有價證券。
(三)於交易完成後,應依證券商指示辦理有價證券交割,交易款項應匯
      入保管銀行帳戶,再由銀行匯款至客戶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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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