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鼓勵信託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信託 2.0 「全方位信託」第二階段推動計畫(以下簡稱信託 2.0 第二階 段計畫),積極投入適當資源提升信託部門職能,發展全方位信託服 務,爰訂定本措施。
112.03.28本措施之訂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