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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第二階段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112.03.28金管銀票字第1120133225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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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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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
      於評鑑期間新承作、信託期間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
      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始
      得計入。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 仟億元
    為基準分別評比,8 仟億元以上為 A  組,未達 8  仟億元為 B  組
    。
    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10 分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10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5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
        為 3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3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
        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
        新增比率為 2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2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20  分):
      1.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
        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6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6  分。
      2.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
        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
        差額為 4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4  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 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 分)。
(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規劃與宣導(10  分):
      1.規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服務(5 分)。
      2.針對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社福團體辦理信託宣導(5 分)。
(八)加分項目(10  分,最高不超過 10 分):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
      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符合本款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算;惟該
      契約如有解約之情形,解約後兩年內重新承作之安養信託契約如為
      同一受益人,則不得計入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
      數,但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八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10 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
    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信託契約中如涵蓋
    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託財產本金計入,非屬
    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信託財產本金不得計入
    ;如受益人兼具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之條件者,請自行
    就高齡者安養信託或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擇一計入,不得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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