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高齡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二)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所稱身心障礙者。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三)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
於評鑑期間新承作、信託期間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
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始
得計入。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 仟億元
為基準分別評比,8 仟億元以上為 A 組,未達 8 仟億元為 B 組
。
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10 分
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10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為 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5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
1.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率
為 3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3 分。
2.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
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期間新承作之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
效契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
新增比率為 2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2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20 分):
1.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
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高齡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為 6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6 分。
2.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
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期間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
計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
差額為 4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4 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 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 分)。
(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規劃與宣導(10 分):
1.規劃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服務(5 分)。
2.針對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社福團體辦理信託宣導(5 分)。
(八)加分項目(10 分,最高不超過 10 分):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
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符合本款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算;惟該
契約如有解約之情形,解約後兩年內重新承作之安養信託契約如為
同一受益人,則不得計入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
數,但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八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10 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
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信託契約中如涵蓋
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託財產本金計入,非屬
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信託財產本金不得計入
;如受益人兼具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之條件者,請自行
就高齡者安養信託或身心障礙者安養信託擇一計入,不得重複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