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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第二階段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112.03.28金管銀票字第1120133225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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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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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信託結盟獎評鑑項目:
    自第 3  期評鑑期間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與資訊科技業、醫療產業等跨業合作,瞭解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
      民眾認知狀態及表達能力等健康情況,依客戶認知表達能力提供適
      合之交易及服務(15  分)。
(二)於信託公會建置之「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提供合作
      跨產業業者名單涵蓋「信託業跨產業結盟發展藍圖」四大跨業合作
      相關產業(5 分)。
(三)跨信託或金融商品整合行銷:開發結合不同信託業務之信託整合模
      式,或以信託業務整合內部資源貫穿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
      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整合式金融服務(15  分)。
(四)透過信託服務與跨業結盟合作提供全方位生活面向整合服務型態及
      合作模式(10  分)。
(五)與其他非金融業者及社福團體、長照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之跨業
      合作模式(10  分)。
(六)辦理信託業務人員有關跨業結盟產業之相關知識課程(10  分)。
(七)加強對跨業結盟產業之人員培訓信託相關課程(10  分)。
(八)信託業跨業結盟模式之創新(20  分)。
(九)信託業跨業結盟之公益性(5 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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