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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銀行辦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單保費融資業務,因客戶對
象係境外自然人,應研議其他配套控管措施取代無擔保放款之保費融資債
務人無擔保債務除以月平均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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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7 月 07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0500123400
號
函 |
主 旨:所報研議銀行辦理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所銷售之保單保費
融資業務具體作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105 年 5 月 12 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0493A 號函。
二、本會業於 105 年 5 月 16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500924950 號函
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報「以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保單
保費融資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訂定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
條款之處理原則」予以洽悉,併副知貴公會在案。
三、本案與授信有關部分函復如下:
(一)關於花旗(台灣)銀行建議 OIU 保單保費融資如以「保險解約金
返還請求權」設質予銀行,可否認定為擔保授信一節,有關客戶可
否以「保險解約金返還請求權」為質向銀行辦理貸款,將依保險相
關法令釐清相關適法性後再予確認。
(二)有關無擔保放款之保費融資是否得排除適用債務人無擔保債務除以
月平均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規定(簡稱 DBR 22 倍)一節:
1.考量 OBU 辦理保費融資業務之客戶對象係境外自然人,與前開
DBR 22 倍限制之雙卡客群不同,在控管銀行對單一自然人授信
信用風險方面,應有其他配套控管措施,以取代 DBR 22 倍之限
制。
2.請貴會研議其他配套控管措施取代 DBR 22 倍之限制,以控管銀
行對單一自然人授信信用風險後再議。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