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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遏止金融犯罪案件之發生各金融機構辦理支存以外存款開戶時亦應確認
存戶身分並留存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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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7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8735556
號
函 |
主 旨:為遏止金融犯罪案件之發生,請轉知各會員機構、各社員機構、各農漁會
信用部,除支票存款戶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辦理外,辦理其他存款
開戶時,亦應確認存戶之身分,並以影印或縮影照像方式留存申請人 (含
自然人及公司、行號、其他團體之負責人) 之身分證影本,如為外國人 (
含外國自然人及法人之負責人) ,則應以影印或縮影照像方式留存其護照
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八十七年八月三日 (87)
肆字第七四三二三四號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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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6 輯 155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9 年 2 月號 第 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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