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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未領牌照之車輛辦理動產擔保登記疑義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一)字第
90253751
號
函 |
主 旨:關於 貴辦公室函詢未領牌照之車輛得否作為擔保交易標的物登記及登記
機關為何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辦公室九十年六月八日經 (九○) 中辦一字
第○三八五六八號函辦理。
二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汽車,其車籍
所在地在直轄市者,以直轄市政府為登記機關;在福建省者,以福建
省政府為登記機關;在臺灣省者,以交通部公路局為登記機關。」則
尚未領取牌照之車輛因無法車籍無法依上開規定辦理。惟不論是否領
取牌照,車輛仍屬動產,可歸類為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品類表第八類
機械設備器材及工具第三項運輸工具-各種機動車輛、腳踏車輛、各
種拖車及零件。故未領取牌照之車輛仍得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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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64 輯 161-16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