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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有關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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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7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二)字第
90063884
號
函 |
主 旨:貴行對不動產之投資及對自有土地之投資開發,仍應適用銀行法第七十五
條規定,惟於計算同條第三項有關依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
產總金額不得超過銀行淨值百分二十之規定時,得免將原承受抵償日產債
務之非自用不動產計入。請 查照。
說 明:復貴行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總開一字第九○○○○三七九五號函。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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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0 年 9 月號 第 57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金管銀
國字第 11202735143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