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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已於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內除名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01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一)字第
09500478310
號
函 |
主 旨:「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已於 2006 年 10 月 13 日將緬甸自不合作國
家名單內除名,目前已無不合作國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 95 年 10 月 25 日調錢貳字第 09500491900 號
函辦理。
二、按 FATF 於 2006 年 10 月 9 日至 13 日假加拿大溫哥華召開全體
會員大會,決定將緬甸自不合作國家名單除名,惟 FATF 仍將持續監
視緬甸之進展,並特別建議該國強化金融監理法規,包括:證券業,
以及確保貴金屬、寶石交易商遵循洗錢防制相關規範。FATF 於 200
0 年及 2001 年所列名之 23 個不合作國家均已除名,目前已無不合
作國家名單。
三、檢附前揭法務部來函及 FATF 會員大會之會議摘要供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
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法務部調查局、中央銀行(含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含附件,並請
轉知所轄金融機構)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 月號 第 5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