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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維護金融治安,各金融機構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配合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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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1 月 0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三)字第
09530005110
號
函 |
主 旨:邇來有金融機構遭搶事件,為維護金融治安,強化金融機構安全維護,請
確實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請各金融機構應確實依據「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辦理;另金融機
構如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請依本會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金管銀(三)字第
0943000243 號函立即通知治安或其他有關機關採取緊急補救措施,並同
時由該銀行業負責人儘速以電話及書面傳真向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
司(除票券金融公司外)及本會銀行局報告,並於一週內函報詳細資料或
後續處理情形。本會銀行局重大偶發通報電話:02-89691294 ,傳真:02
-89691397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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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6 年 1 月號 第 61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 年 3 月 22 日金管銀
合字第 10630000673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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