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信用卡發卡機構應將「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事先告知持卡
人,其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爭議帳
款時,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相關規定辦理受理期限,並應優先依各信用卡
國際組織仲裁案例處理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940002262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持卡人購買遞延(預付
)型商品或服務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
等。
三、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自行交易時,應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所訂「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之各項內容,事
先告知持卡人。
四、發卡機構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
爭議帳款時,受理期限應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規
定辦理。
五、發卡機構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
爭議帳款時,應優先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案例處理。倘無案例可
供參考,則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
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
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無須再繳納。
六、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6 期 9865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