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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機構經許可合併,消滅機構原受政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由存續機構
接續辦理,以延續政府機關政策性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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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1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國字第
09920001600
號
令 |
全文內容:為利政府機關政策性任務得以延續,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消
滅機構原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之業務,得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規
定,由存續機構接續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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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66 期 8929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