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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配合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之修正,財政部金融局 90.
05.16 台融局(二)字第 90739354 號函有關金融機構派員至機關駐辦
代理國庫業務申請程序說明自即日停止適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
發文文號: |
銀局(國)字第
10000011470
號
函 |
主 旨:為配合中央銀行修正之「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國庫事務要點」自
100 年 2 月 1 日生效,財政部金融局 90 年 5 月 16 日台融局(二
)字第 9073935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說 明:依據奉 交下中央銀行 100 年 1 月 7 日台央庫字第 10000074442
號函辦理。
正 本:財政部國庫署
副 本:中央銀行國庫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請轉知會員機構)、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
附 件:90.05.16 台融局二字第 090739354 號函
摘 要:金融機構派員至機關駐辦代理國庫業務申請程序說明
發文機關:財政部金融局
發文日期:90/05/16
發文文號:台融局(二) 字第 90739354 號函
主 旨:為簡化行政程序,金融機構得由中央銀行核轉 貴署同意後逕行派員至機
關辦理代庫事務,貴署同意函請加註「應注意內部牽制及安全控管,並不
得辦理○○業務以外之其他業務」,並副知本局,請 查照。
說 明:一 關於金融機構派員駐外辦理代收付款項業務,本局前於八十三年四月
二十日邀集中央銀行、貴署、台灣省政府財政廳、銀行公會及台灣銀
行等單位,召開會議研商相關處理原則,就代理國庫部分,原協議處
理方式係由代理國庫之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提出申請,再由中央銀行
併該申請函送 貴署洽本局同意後由貴署一併函復,並副知本局。
二 依國庫法第三條規定「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
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
理機關。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
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另「中央銀行委託金融機構
辦理國庫事務要點」第十一點並載明「代庫機構所屬國庫經辦行擬派
員至機關駐辦代庫事務,應經本行核轉財政部同意後辦理」,前揭要
點第二十一點亦敘明中央銀行對代庫機構及其所屬國庫承轉行、經辦
行代辦國庫事務之情形,得隨時派員查核。爰金融機構受託辦理國庫
事務,並派員至機關駐辦代庫事務者,依現行程序係先向中央銀行(
國庫局)申請,並經核轉本部(貴署及本局)同意後辦理。為簡化行
政程序,嗣後該等案件貴署無須再洽本局同意。
三 旨揭所稱「並不得辦理○○業務以外之其他業務」,係指金融機構僅
得辦理其申請獲准之代理國庫業務項目如代收稅費等。
資料來源: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57 輯 201-202 頁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0 年 6 月號 第 23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金融局民國 90 年 5 月 16 日台融局(二)字
第 9073935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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