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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關民眾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之入社程序,依內政部函釋,合作社理事會
得對社員資格設定積極及消極條件並予以審查,惟其社員資格限制以合理
必要者為限 |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3700
號
函 |
主 旨:有關信用合作社理事會審查申請入社相關法規適用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內政部 106 年 2 月 20 日台內團字第 1060403281 號函辦理
。並檢附前開函文影本(去識別化)一份。
二、民眾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所涉理事會審查申請入社之程序,查財政
部 77 年 3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70005795 號函曾釋示,理事會
就入社申請之同意權範圍,限於審查是否符合法令章程規定之資格條
件,該函係屬信用合作社法 82 年 12 月 3 日公布施行前,財政部
(本會成立前之金融主管機關)因受內政部委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
,本於金融主管機關職權所為之解釋。自信用合作社法公布施行後,
並未就該事項為相關規定,爰依合作社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信用合作社依信用合作社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依合作社法
之規定。
三、有關合作社法對於社員入社程序規定之釋示,事屬內政部職掌,本會
前為處理民眾陳情爭議,案經行文洽詢,內政部於 106 年 2 月
20 日函復略以,合作社得對社員資格設定積極及消極條件並予以審
查,惟其社員資格限制以合理必要者為限。為利貴府日後相關個案之
處理,並回歸合作社法之精神及規範,茲檢附內政部上開函文,俾憑
辦理。財政部 77 年 3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70005795 號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 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雷○達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
)、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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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7 年 3 月 4 日台財融字第 770005795
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