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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信用合作社聘用顧問,應訂定聘用顧問之內部遵循事項,並經社員代表大
會通過,聘用時應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顧問事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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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2852
號
函 |
主 旨:為健全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及人力資源制度,請轉知各社員社訂定聘用顧
問之內部遵循事項,請查照。
說 明:一、信用合作社聘用顧問,應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規定,訂定聘用顧問
之內部遵循事項。
二、該遵循事項內容應至少含括聘用之依據、目的、人數、任期、費用支
給、具體顧問事項、聘用程序、續聘之考核評估及利益迴避等事項,
並經社員代表大會通過,聘用時應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顧問事項之範圍
。
三、財政部 92 年 8 月 25 日台財融(三)字第 0923000528 號令,業
經本會於 106 年 11 月 22 日以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2850 號令
廢止。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中央銀行、臺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新北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市
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廖○昌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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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7 年 1 月號 第 6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