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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強化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融資租賃子
(孫)公司之管理機制」會議紀錄,建立具體有效之督導管理機制,並於
107.03.31 前完成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加強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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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控字第
1066000438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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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強化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轉投資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監理機制,
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檢送 106 年 7 月 12 日研商「強化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融
資租賃子(孫)公司之管理機制」會議紀錄如附件,各銀行及金融控
股公司對轉投資之融資租賃子(孫)公司,應建立具體有效之督導管
理機制,並落實執行:
(一)融資租賃子(孫)公司應依其營運規模及風險承擔能力,訂定相關
財務監控指標,包括對單一對象暴險額、總暴險額、墊款倍數、負
債比率、利害關係人授信、及目標客戶與銀行之區隔等,並按季向
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報告營運狀況及暴險情形。銀行及金融
控股公司董事會亦應定期檢討該等公司之經營模式,包括授信政策
、債權管理等項目。
(二)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財務及業務狀況不佳(如逾放比率超過 5
%)、或較前期有顯著惡化情事者,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提報銀行
及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執行及列管追蹤。改善措施應包括財
務體質強化、授信標準檢討、檢討負責人適任性、檢討租賃子(孫
)公司繼續經營必要性等。
(三)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督促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衡酌其行業風險
特性及標準,訂定適足且能符合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資產品質要求
之資產評估及損失準備提列處理準則,並以審慎穩健原則,覈實提
列備抵呆帳或各項準備,以儲備未來面臨不利情境時之復原能力。
(四)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研議強化融資租賃子(孫)公司具專業注意
之徵授信業務管理措施,包括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之暴險額度控管
,應與該等公司之風險承擔能力相符。另對於原與銀行往來或經銀
行婉拒客戶,改與融資租賃子(孫)公司往來者,應瞭解原因及留
存紀錄,避免有規避正常授信程序情事,並建立適當之風險控管機
制。
(五)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訂定利害關係人
(包括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相關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
。對於利害關係人或其配偶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與營運而
具實際控制關係之事業,或與利害關係人擔任負責人或持股逾 10
%之事業具有高度業務或財務往來關係之事業,均應納入利害關係
人授信及交易控管範圍。
二、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於 107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相關內部規
範訂定,及請稽核單位將本案列為內部稽核重點,加強查核,並於
108 年底前依新規定完成第一次查核,將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本會
將以各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對轉投資融資租賃子(孫)公司之風險控
管機制、監督強度及頻率,列為日後申請增資或新設融資租賃公司案
件之准駁參考。
三、本會 104 年 5 月 13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460001380 號函,自即
日停止適用。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鵬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管○霖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朱○逢先生)、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娟女士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玲女士代理)、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傑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道先生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先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勤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范○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
女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平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陳聖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康
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先生)、板信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賴○銑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岳先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鑑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祺先生)、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洪○正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淵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戴○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源女士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瑞先生)、凱基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郭○溥先生)、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傑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興先生)、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玉山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仁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張○祝先生)、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
圖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周先生)、國票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林先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吳○進先生)、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翁○祺先生)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隆先生)、第一金融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女士代理)、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呂○誠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
)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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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7 年 1 月號 第 5-6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4 年 5 月 13 日金管銀
控字第 1046000138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