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為金融機 構
全文內容: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經 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 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