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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防制非法境外基金,金融機構理財專員應加強向客戶宣導,提醒客戶投
資境外基金應透過合法基金銷售機構,投資其他金融商品亦應慎選合法金
融機構,勿投資未經核准之境外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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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外字第
1120218572
號
函 |
主 旨:為防制非法境外基金,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依說
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鑑於近來有民眾因購買非法境外基金受害,為防制非法境外基金,本
會已於 112 年 6 月 8 日發布新聞稿,就防制非法境外基金研提
相關措施。
二、考量金融機構理財專員第一線接觸客戶,金融機構理財專員應加強向
客戶宣導,提醒關懷客戶投資境外基金應透過合法之基金銷售機構,
投資其他金融商品亦應慎選合法金融機構,勿投資未經核准之境外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理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邱○琴女士)
副 本:本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