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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控公司建置資料庫有關保密義務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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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9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562
號
令 |
全文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因依法令規定彙整報送集團營運資料予主管機關及管理被投
資事業之需要,要求子公司將其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提供金融控股公司
建置資料庫,應依下述規定辦理:
一、金融控股公司就子公司提供之業務資料及客戶資料等應保守秘密。對
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之運用,應依金融控
股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相關之書面保密措施,並將保密措施
之重要事項以公告、網際網路等方式揭露。
二、金融控股公司應與子公司簽訂保密協定。
三、金融控股公司應與授權得運用資料庫之員工,簽訂保密協定切結書。
四、金融控股公司應確保資料傳輸之安全性,並對於資料庫之運用、維護
、系統使用人員權限設定及產出表報之管理等事宜,訂定妥適之書面
管理政策。
五、金融控股公司運用資料庫之分析結果或產出表報,如涉及客戶個人資
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僅限於金融控股公司及原提供
資料之子公司使用,且不得揭露予其他子公司或第三人,亦不得損害
客戶相關權益。
六、前述事項應列入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項目。
七、上開資料庫之使用倘涉及共同業務推廣行為及資訊交互運用等情形,
應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規定及相關函令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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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行政院公報 第 10 卷 37 期 7-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1 月號 第 5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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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 月 9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1102253601 號令,自即日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