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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防杜詐騙集團利用人頭戶以虛擬帳號模式進行犯罪,銀行應依相關事項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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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二)字第
09700466490
號
函 |
主 旨:有關銀行提供「虛擬帳號」予網站業者,被詐騙集團利用作為洗錢之人頭
帳戶,應如何防範乙案,請貴會轉知各會員銀行(含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切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7 年 11 月 18 日全一電字第 0971000292A 號函。
二、為防杜詐騙集團利用人頭戶以虛擬帳號模式進行犯罪,銀行應依下列
事項辦理:
(一)銀行宜加強開戶審核作業,並篩選及規範申請虛擬帳號之網站業者
或企業之基本資格,除應與該等業者明訂申請虛擬帳號收款資格及
運用範圍外,並於契約中明訂網站業者或企業應對其會員之身分嚴
加確認;銀行對個人戶申請虛擬帳號作為其收款業務應予拒絕;銀
行分行事前應強化開戶審核作業,事後應加強監控管理。
(二)鑒於虛擬帳號皆對應網站業者或企業之實體帳戶,故銀行應請該等
業者就虛擬帳號作統一之嚴格控管,當網路客戶申請交易款項從虛
擬帳號轉入客戶之實體帳戶時,銀行應請該等業者設定虛擬帳戶監
控資訊系統並紀錄,以有效防杜詐騙集團利用虛擬帳號模式進行詐
騙。
(三)銀行如發覺使用其虛擬帳號服務之網姑業者或企業疑有不當使用之
情形,即應予以監控或停止其使用。
(四)銀行應加強向網路消費者宣導,於網路上進行交易時應慎選信譽卓
越的網站,交易前務必三思,以防杜詐騙。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 本: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