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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5.25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0 號令,規
範本國銀行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應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之規定,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得不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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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2
號
函 |
主 旨:有關本國銀行應依說明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以因應金融科技發展,保
障本國銀行從業人員之權益等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 明:一、本會業於 105 年 5 月 25 日以金管銀法字第 10510001510 號令
發布旨揭規範,檢送發布令 1 份。
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輸出入銀行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