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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核釋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
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經
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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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票字第
1050008503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保險業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設立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所銷售之保險
商品,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主
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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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85 期 19658 頁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5 年 7 月號 第 51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7年9月版)第 1250 頁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108年12月版)第 1278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4 月 20 日金管銀
票字第 10702015720 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