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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帳列銀行簿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可全數自第二類資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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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法字第
10500084630
號
函 |
主 旨:「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信用風險標準法有
關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帳列銀行簿屬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部分之資本扣除方式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臺灣銀行 104 年 12 月 8 日銀風管字第 104
00030321 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105 年 4
月 6 日全風規字第 1051000399A 號函辦理。
二、銀行在計算資本適足率時,有關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可計入第二類資本,其中屬於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部分則應自資本扣除
。惟各銀行實務上對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帳列銀行簿屬備供出售金融資
產未實現利益 45% 部分之資本扣除方式不一致。考量資本計入與扣
除對稱性原則及避免旨揭未實現利益自第一類資本重複扣除,備供出
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 45% 既計入第二類資本,上開未實現利益屬
投資金融相關事業部分,可以全數自第二類資本扣除之方式計算,並
自 105 年第 2 季起適用。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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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105 年 7 月號 第 11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