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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仍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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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7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廢
金管銀(一)字第
0931000499
號
函 |
主 旨:為協助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仍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處理,檢
送該剩餘款項之參考處理方式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查照) 。
附 件:金融機構處理民眾遭歹徒詐騙匯款滯留於「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參考
處理方式
金融機構「警示帳戶」中屬遭歹徒持偽 (變) 造或他人之身分證件冒名開
立者,若有被害人在被詐騙後請求返還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剩餘款項
,金融機構於確認被害人所匯 (轉) 入之款項尚有未被提領 (轉出) 者,
經被害人提示下列文件,請求返還時,請金融機構惠予斟酌協助:
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二、匯 (轉) 入款項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不實致金融機構受有損失,由該被害人負一切法律責任之同意書
等文件。
前項所稱「警示帳戶」,係指警調機關為查緝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依警示
通報機制,請金融機構列為警示帳戶 (終止該帳號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
、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轉帳功能) 者。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93 年 10 月號 第 31-32 頁 |
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金管銀
法字第 10310005450 號函,自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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