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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聯信託投資公司經接管,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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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3 月 29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四)字第
09640001565
號
公告 |
主 旨: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
管中聯信託投資公司,該公司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
依 據:依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且每月續呈虧損,為維
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信託人)權益,本會已指定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自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起接管該公司。依行政院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項規定,該公司股東之權利
,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二、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
理中聯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公司股票將無法轉換
為承受機構股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